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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综合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 汉 族,高中文化程度,房屋营销主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号,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日21时许,在长乐漳港龙宫海鲜楼饮酒后,驾驶闽******别克牌小车前往长乐城关,途经航城街道西洋南路联村小学路段被交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长乐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人和车辆查询信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144号乙醇含量鉴定书。

4.现场相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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