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尤溪县**镇**庄饭店内喝了些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GJX010号二轮摩托车由食家庄饭店旁出发,沿城关镇七五路往水东方向行驶,行经水东大桥靠水东村一侧路段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年4月2日0时2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尤溪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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