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5********,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职员,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泉州市鲤城区家中沿坪山路、324国道欲往惠安县黄塘镇****店上班,途经**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30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4.0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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