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李某某酒后驾驶闽F***FU号二轮摩托车途径武平县**街道**路县****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武平县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呼气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及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情节,又无法定从重、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