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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闽侯县**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现住闽侯县**镇**室(户籍所在地闽侯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从闽侯县甘蔗镇国惠大酒店驾驶闽******小型轿车途经**道**队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5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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