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1********,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白色北京牌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辽河大街北1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231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