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1********,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白色北京牌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辽河大街北1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231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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