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黑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苏木**嘎查**队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5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加重情形,决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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