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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科右前旗**苏木**嘎查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苏木**嘎查**艾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黑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苏木**嘎查**队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5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加重情形,决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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