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翁牛特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证C1)饮酒后驾驶蒙D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红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山路与古城街交叉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