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区北市**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F****1号小型轿车,沿酒泉市肃州区西工业园区纬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河大桥北口路段处时,被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7.0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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