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居住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大道**小区**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C8****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3时45分许,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自贡市盐都大道自井段梅西超市门前道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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