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01X,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工商里72号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某某,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2时15分,李某某驾驶辽H9Q805奔驰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渤海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少年宫门前时被市交警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值为121mg/100ml,遂带其到营口市中心医院采血。2019年5月13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85.80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李书斌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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