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70********,汉族,专科毕业,个体,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9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7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智泉街由东向西行至智泉街天宇宏府小区南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无行驶目的的挪车,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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