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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7********,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乡**村委**村**村**号,现住蒙自市**村**组**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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