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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B6****号红色东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蔚县孟涞线玉峰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9月9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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