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在襄城崔家营电站对面的一餐馆吃饭饮酒,后14时05分许其驾驶号牌为鄂F****6的吉利美日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襄城区王树岗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2㎎/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