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0********,汉族,小学,西安**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陕西省**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0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9黑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街盘道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10.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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