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20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街**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该地,系西安**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9号红色小型轿车沿本市灞桥区水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纺一路丁字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7.9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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