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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0时3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V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丈八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八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醇浓度为122.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代驾订单等;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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