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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