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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贵州省贞丰县**路商贸区往贞丰县**街道**小区方向行驶,于当日凌晨2时7分,行驶至贞丰县**街道**道**米(小地名:**门口)处,被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李某某的静脉血样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9.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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