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住贵州省余庆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W****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余庆县城他山中学往余庆县司法局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安置大道白土坎至职中500米处时,撞向张某某停在停车线内的贵CB****,造成张某某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张某某无责任。经对李某某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已醇含量为147.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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