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值班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7日,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1日重报至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9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转盘沿黄河路往浦江路方向行驶,行至四十四医院门口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击由夏某某违法停放在该路段的贵A****3轿车,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鉴定,检测出李某某血液含有乙醇成分,平均含量为取平均值为17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血液乙醇含量为174.5mg/100mL,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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