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赤峰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2时03分许,李某某驾驶蒙D6****号小型轿车,在富河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获,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585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隗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条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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