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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住达州市通川区北外**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38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S*****小型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97mg/100ml,后李某某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李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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