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4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小轿车至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与贤湖路交叉路口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7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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