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街**号,暂住扬州市**路**工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EC****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扬州市扬子江北路,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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