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交叉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9mg/100ml,并及时抽取血样送娄底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2019年9月3日娄底星光司法鉴定所出具娄星司鉴所[2019]毒(酒鉴)鉴字第174号结果认定:乙醇含量为88.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邵东县交警大队对李某某的现场仪器吹检记录、血样提取笔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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