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6日15时10分,李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大道九公桥镇长冲村路口与肖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牌号为湘******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酒精呼吸检测为150.3mg/100ml。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样鉴定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乙醇含量为110.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