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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街**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邵阳市被双清区交警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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