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8********,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102省道与新港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不起诉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材料;
(2)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
(3)指认照片、视频监控截图;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
(6)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7)自述材料;
2.证人刘某某、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综上,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真诚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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