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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G****7二轮摩托车,沿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行驶至银泰岗亭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本案的情形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第7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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