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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9****的小型轿车从南岸区人民医院附近,往南岸区惠工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四公里匝道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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