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7****的小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中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重庆市大足区中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并送检,检测结果为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呼气酒精测试单、静脉血样提取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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