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街**号**栋**室,住甘肃省金塔县**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3时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建新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建新路,沿建新路由北向南右转弯行驶至金塔县蒸汽石锅鱼门前人行道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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