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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厦**座20E,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水林,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望城区**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路的***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提取血样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6.1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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