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村。未受过刑事处罚。
值班律师:皇甫云华,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3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陆良县同乐大道朝阳街路口,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9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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