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KB****号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汉王镇出发前往汉王镇甘家沟,行驶至甘家沟沟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李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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