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KA****号二轮电动摩托车,从武都区油橄榄基地电信大楼行驶至武都区城关镇油橄榄基地军分局斜对面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72mg/100ml。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3.6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临时甘K****4号粉红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另据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