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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M8273****,韩国籍,大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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