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富锦市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D****2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富锦市进思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富锦市第二加油站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车流量监测说明、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丁连博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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