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龙海市港尾镇“渔掌柜”饭店往上午村方向行驶,驶至该镇梅市村环镇路时被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港尾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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