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现住地浙江省龙港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96****的小型轿车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明珠广场出发往浙江省龙港市方向行驶。当日0时3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瓯南大桥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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