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7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R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沙园路龙城街道办对面**路段时,该车车尾与同车道后方由苏某某驾驶的粤BQ****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9.7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苏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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