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排**乡**村**组**号,家住湖南省安仁县排**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里喝了一两白酒,后驾驶湘******两轮摩托车去**市场摆摊卖肉。上午9点45分左右,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市场送肉去排山小学,逆向行驶至安仁县**路**市场大门口时,被安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到安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定量为:133.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