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层乡**村**组**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