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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92********,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3月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粤BDP****9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我市西区翠景道天悦城对开红绿灯处等候绿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感到现场的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0.4mg/l00mL。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驾驶证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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