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3时许,王奔交警中队执勤交警在巡逻至王奔镇团结村至王奔镇八家子村水泥路附近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C****6灰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数值为:201.1mg/100ml,随即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双辽市某某医院进行采集血样样本,经检测,李某某送检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1.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