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091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住白山市**区**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吉*****的长安哈弗轿车从江源区火车站向白山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江源区电厂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 含量为99. 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认罪悔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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