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9点50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B6****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武县龙安镇大坪村方向往龙安镇东风路口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47线1005公里+500米处时,被在此开展夜间酒驾整治的民警挡获,随即被带至平武县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