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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现居住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15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牌****车行驶至**区**道**庄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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